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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续签劳动合同必须注意的法律风险
- 来源:武汉鹰卓律师
- 点击次数:626
- 发布时间:2021-10-21
摘要:劳动合同续订是指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继续就业达成协议,双方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继续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合同续签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实践中,劳动合同续签过程中经常发生纠纷。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劳动争议案件,对劳动合同续签过程中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处理劳动合同续签过程中的劳动争议提供一些参考。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续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小王于2008年1月5日入职某公司,公司与小王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年1月5日至2010年1月4日。2010年元旦假期后第4天小王回到公司上班,但公司给小王一个通知,说明由于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根据经营情况慎重考虑后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导致双方发生纠纷。
这种情况下,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续签是否需要向小王支付经济补偿金?答案是肯定的。《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到期解除支付经济补偿金。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改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除外。
二.劳动者工作年限超过2008年1月1日前后,用人单位未续签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案例:张于2004年12月1日加入深圳某公司,担任工程师,公司每年与张签订一年的劳动合同。最后两份劳动合同分别于2007年12月1日至2008年11月30日、2008年12月1日至2009年11月30日签订。张的平均月薪是7000元。2009年11月30日,公司通知张某解除劳动合同,不再续签,并告知张某公司支付两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即1.4万元。张认为自己于2004年12月1日入职,公司应支付3.5万元(7000元5)。公司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
这种情况下,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是从张入职之日起算,还是从《劳动合同法》实施的2008年1月1日起算?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劳动部1995年8月4日发布的《劳动合同法》号文件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劳动合同立即终止,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第103010号法律第四十六条规定,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改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除外。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足6个月的,支付劳动者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所以《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最新规定是定期劳动合同解除时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不溯及既往原则,《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在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期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以当时的有关规定为准。本案中,公司与张的劳动合同于2009年11月30日解除,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1月30日止,超过一年半,不足两年。故应向该员工支付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张2004年12月至2007年12月31日的工作年限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能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劳动部《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解除的,用人单位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公司可能不会支付这种工作生活的经济补偿。一些劳动者误解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认为是《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2008年1月1日前“清零”了自己的工作年限,这是错误的。2008年1月1日前的工作年限未按《劳动法》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未改变原规定。
特别说明:应注意上述原则的应用。以上意见多数情况下适用,但如有特殊地方性法规或其他国家规定,则按有关规定执行。
3.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满不愿意续订的,可以获得经济补偿吗?
案例:李小姐是一家公司的经理,已经工作了五年。2009年12月31日,她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公司询问李小姐对续签劳动合同的意见。李小姐觉得公司发展空间不大,想以后找个更好的公司。因此,她回复公司决定解除劳动合同,不再续签。李小姐解除劳动合同能得到经济补偿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改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用人单位询问李小姐是否有续签劳动合同的意向时,李小姐明确回答不续签劳动合同。因此,公司可能不会支付最终款项。
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这里需注意,如果用人单位降低了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导致劳动者不愿意续订的,用人单位不能免除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比如,用人单位增加劳动者的工作内容,但是劳动报酬不变,这实际上是变相降低了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还比如用人单位要求降低工资,劳动者不同意而不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均需支付经济补偿。四、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例:王某于2008年1月4日入职一家电子科技公司,公司与王某订立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8年1月4日-2009年1月3日,合同到期后,双方又续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即从2009年1月4日至2010年1月3日止。2010年1月4日,王某向公司提出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不同意,只愿意签订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发生纠纷。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当劳动者符合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能拒绝。但对于“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理解实践中一直存在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且劳动者没有违法违纪以及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只要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没有选择权,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能行使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条规定在“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之前需具备三个条件:(1)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3)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1项、第2项均无“续订劳动合同的”这个条件,只要达到10年则可直接签订,第3项中增加了“续订劳动合同的”这个条件,根据法条前后文意思应当是指前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后,双方再次决定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要求,则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不愿意再次“续订劳动合同的”,则因为缺乏双方共同的“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劳动合同终止,即使劳动者提出要求,也因不符合该条规定的条件而无法达到目的。
两种不同的理解,对劳动者权利有着截然不同的影响,目前司法实践中持以上两种观点的都有,全国绝大多数地区司法实践按照第一种意见处理,即只要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没有选择权,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海司法实践按第二种意见处理,认为用人单位有权终止劳动合同。不过目前主流观点还是第一种观点。
五、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是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事后反悔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能否获得支持?
案例:2009年8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时,郭师傅在某公交公司已经工作了11年,公司提出与郭师傅签订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郭师傅表示同意,因此,双方续订了一份2009年9月1日-2012年8月31日的劳动合同。合同履行了几个月后,郭师傅向公司提出自己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要求公司将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改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本案中老郭在公司工作了11年,符合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但公司提出与老郭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从劳动合同法的条文看,法条只规定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应当订立。在劳动者未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是不是用人单位就不能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笔者认为,订立何种期限的劳动合同,在符合上述三种情形下,劳动者仍有选择权,法律的目的不是强行规定双方非得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反对的,应当遵循双方的意思表示,对双方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予以确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见,只要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是可以的,本案中郭师傅与公司协商一致续订了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后反悔要求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六、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既未终止劳动合同,也未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怎么处理?
案例:孙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08年12月31日到期,公司未通知孙某终止劳动合同,但也没有与孙某续订劳动合同,孙某在原工作岗位继续工作,一年后,孙某提出与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
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既未终止劳动合同,也未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实际上双方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也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在前一劳动合同终止之日后劳动者提供劳动的第一天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特别提醒:实践中有地方认为,此情况下用人单位无一个月宽限期),否则,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超过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孙某提出与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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