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融、投资、保险理财
- 美容、保健、医院、医疗
- 科技、电子、数码设备
- IT、软件、互联网、游戏
- 设计、广告、文化、影视
- 建材、家居、家具、软装
- 租赁服务
- 基建、施工、地产、物业
- 餐饮、酒店、旅游服务
- 食品、饮料、果蔬、茶酒
- 财务、管理、法律、政府
- 服饰、箱包、礼品、玩具
- 摄像、婚庆、家政、保洁
- 学校、教育、培训、科研
- 健身、体育、运动器材
- 汽车、汽配、交通、物流
- 五金、设备、制造、仪器
- 化工、原料、环保、能源
- 农业、畜牧、养殖、宠物
- 博客、文章、资讯、其他
- 营销、外贸、商城、双语
律师随笔|工伤1-10级及工亡赔偿标准(2017版)
- 来源:武汉鹰卓律师
- 点击次数:1538
- 发布时间:2021-10-21
一、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第36条、第37条的规定,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按照以下标准提供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残疾
我的工资是x 27个月。
继发性残疾
我的工资是x 25个月。
三级残疾
我的工资是x 23个月。
四级残疾
我的工资是x 21个月。
五级残疾
我的工资是x 18个月。
六级残疾
我的工资是x 16个月。
7级残疾
我的工资是x 13个月。
8级残疾
我的工资是x 11个月。
9级残疾
我的工资9个月。
十级残疾
我的工资7个月。
本人在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下同)。
二、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经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残疾
我的工资 90%。
继发性残疾
我的工资 85%。
三级残疾
我的工资 80%。
四级残疾
我的工资 75%。
五级残疾
我的工资 70%。
六级残疾
我的工资 60%。
注:1)在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在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如果残疾津贴的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雇主应补足差额。
三、5-10
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般是按照本人工资一定倍数计算。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江苏省的规定比较特别,采取定额标准,参见以下)。
举例:广东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伤残 | 本人工资×10个月 |
六级伤残 | 本人工资×8个月 |
七级伤残 | 本人工资×6个月 |
八级伤残 | 本人工资×4个月 |
九级伤残 | 本人工资×2个月 |
十级伤残 | 本人工资×1个月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伤残 | 本人工资×50个月 |
六级伤残 | 本人工资×40个月 |
七级伤残 | 本人工资×25个月 |
八级伤残 | 本人工资×15个月 |
九级伤残 | 本人工资×8个月 |
十级伤残 | 本人工资×4个月 |
江苏的规定比较特别,采取定额标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伤残 | 20万元 |
六级伤残 | 16万元 |
七级伤残 | 12万元 |
八级伤残 | 8万元 |
九级伤残 | 5万元 |
十级伤残 | 3万元 |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伤残 | 9.5万元 |
六级伤残 | 8.5万元 |
七级伤残 | 4.5万元 |
八级伤残 | 3.5万元 |
九级伤残 | 2.5万元 |
十级伤残 | 1.5万元 |
江苏还特别规定,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停工留薪期工资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注:实践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计算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时是否包括加班费,实务中各地有不同的做法。
比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待遇案件的裁判指引》第14条规定,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按劳动者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包含加班工资在内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标准确定。
《上海高院民一庭调研与参考》(〔2014〕15号)倾向认为,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不应包含加班工资。
五、停工留薪期护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如何确定?各地并无统一做法。
比如,《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六、评残后的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 社平工资×50% |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 社平工资×40% |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 社平工资×30% |
七、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八、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该由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数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
九、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需注意的是,辅助器具一般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个人自付。
十一、工伤复发待遇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
十二、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据国家统计局公布,2016年全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616元,比上年名义增长7.8%,实际增长5.6%。而这个数据,直接影响工亡待遇。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说明:如果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则上述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未参加工伤保险,则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故员工因工死亡的,近亲属可获得三项费用,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三项费用标准如下: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这个标准每年都会变化,一般每年至少增加数万元。
公式: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依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2016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616元。
故2017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3616元×20=672320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2017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672320元,相比上年度的623900元,增加了48420元。这个标准没有地域之分,全国统一价。
2、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这个标准同样每年会有变化。
公式:当地社平工资×6;
比如,北京目前社平工资为7086元,则丧葬补助金为7086元×6=42516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公式:配偶:死者本人工资×40%(按月支付);
其它亲属:死者本人工资×30%(每人每月);
孤寡老人或孤儿: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初次核定时上述抚恤金之和应≤职工月工资(按月计算)。
注:以上标准均基于最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及最新统计数据归纳总结。
文章关键词:武汉律师
文章来源: http://www.yingzhuolawyer.cn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联系在线客服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人气排行
最新资讯
-
律师随笔|防疫期间工伤认定法律问题
11-10 -
律师随笔|一篇关于慈善捐赠相关法律和税收知识的文章
11-10 -
律师随笔|中国科学院武汉病毒研究所“Remdesivir”专利申请的是非
11-09 -
律师随笔|股权转让“拿地”的法律分析
11-09 -
律师随笔|面对信息网络侵权 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如何维权?
11-09 -
律师随笔|员工提出工伤、停工、休假工资?帮助企业妥善处理的三点建议
11-08 -
律师函|房屋租赁合同的无效及法律后果
11-08 -
律师随笔|民间借贷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11-08 -
卓影|每周法律资讯评论08.26~09.02
11-07 -
卓影|每周法律信息评论2.24-3.1
11-07